司法厅感染
1. 巴西原住民感染新冠情况严峻,政府怎么做的
根据巴西卫生部的数据,巴西的新冠病毒已经蔓延到了很多原始部落。这些原始部落医疗条件落后,不懂得如何防护,导致新冠病毒传播速度非常快。据不完全统计,巴西已经有155个原住民部落出现了新冠确诊患者,有超过2.7万名原住民感染新冠肺炎,造成了700余人丧失生命。出现了如此多的感染病例,巴西的原住民统领认为,这是因政府的管控不严格以及不负责任造成的,由于政府的失误,给原住民的生命带来了很大的威胁。那么巴西政府在这场疫情里,对原住民部落的防疫做了什么措施呢?以下是我的看法:
三、增加新冠检测指标以及医疗资源
原住民部落大多位于偏远的地区,医疗资源缺乏,很多新冠感染的病例以及疑似病例无法的到及时的收治,这样也加速了新冠病毒的传播。巴西政府在认识到这一点后,就加大了对原住民部落的医疗投入,以希望控制疫情的快速传播。
关于巴西原住民感染新冠情况严峻,政府实施的具体措施,以上是我的看法,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2. 因为感染艾滋,法院已经判了缓刑,但是没有司法所评估接受,已经过去很久了没有人找我,我可以不管吗
既然法院已经判了,那就说明这是最后的结果,你只要接受就可以了,然后好好治病,毕竟得了这个病呢,要好好的调解,好好的去接受治疗。
3. 患有突发传染病,隐瞒不报,适用什么处罚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危害到他人健康,没有造成损失是不会有什么处罚的。
以下仅供参考:
高法、高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导致重大损失可判死刑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4日公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以上规定。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布了这一司法解释,自5月15日起施行。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治“非典”失职可判徒刑
建立实施责任制,是全国上下防治“非典”的重要举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非典”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者,将被依法判处徒刑。
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可定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警惕:发布防治“非典”虚假广告会触犯刑律
“具有超强杀毒功能”、“有效防治‘非典’”……在抗击“非典”的热潮中,不时冒出这样的广告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提醒:千万莫作虚假宣传,否则会触犯刑律。
在防治“非典”中妨害公务将获罪
预防、检疫、隔离、治疗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环节,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妨害有关人员执行以上公务,否则将受到刑法定罪处罚。
排放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可判刑3至7年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借防治“非典”哄抬物价要受刑法重罚
小小的一瓶消毒液一夜间竟翻了几倍的价钱,广大消费者为了防治“非典”只好任其宰割。今后,这种行为将受刑法重罚。
生产销售防治“非典”假劣产品将受重典
在全国抗击“非典”的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借机发不义财,制造销售假劣防护产品和药品,造成严重危害。今后,这种犯罪行为将按新的司法解释受到重典处罚。
非法行医致使传染病病人死亡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防治“非典”救灾优抚救济款物最高可判刑7年
非法挪用用于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被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防治“非典”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防治“非典”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防治“非典”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将受重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编造传播突发传染病疫情恐怖信息最重可判刑5年以上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4. 被感染性病可以申请赔偿并对方负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
1、产生的原因不同。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处理刑事责任时,则适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等。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接受刑事处罚。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
刑事责任则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指定情形的,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aware珍惜生命远离高危行为天猫祝您健康
5. 对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判刑的司法解释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 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 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 染病病种,并予公布。aware 天 猫
6.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什么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所一般对于有传染病的吸毒者采取隔离的措施进行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
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
具体规定如下:
《禁毒法》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6)司法厅感染扩展阅读:
戒毒程序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三是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7. 监狱什么病可以保外就医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性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Ⅲ期。
四、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续集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证、尿崩证、柯兴氏综合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证、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证。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证,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手指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奇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证。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笥肿瘤或者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证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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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人性化的具体表现,是彰显人道精神的一项法律制度。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狱外医治,但也有的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于法外。从司法实践来看,保外就医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首先,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特别是对保外就医规定了鉴定医院、决定机关以及不予保外就医的情形,但依然存在一些漏洞。
依照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规范》规定,看守所、监狱本身就可以决定是否保外就医,而检察机关只能事前列席会议,事后得到备案,并不参与决定。
保外就医,事实上就是由监管方(监狱、看守所)一方决定,缺乏透明和公开。
其次,应明确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由指定医院作出病情鉴定,依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标准来确定罪犯是否保外就医。
但因各种疾病情况十分复杂,《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如何判断难度较大。
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统一的《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标准,做到每个程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权力的滥用。
在决定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伤残范围时,应当有检察机关的法医在场,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
再次,对保外罪犯的监管也急需完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保外就医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需要保外就医,应将《暂行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但实践中发现决定机关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监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罪犯释放后很容易脱管。
按照法律的规定,保外就医人员疾病痊愈刑期尚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但实践中公安机关限于人手很少对此定期不定期进行复查,这就使一些罪犯虽已痊愈,却难以收监执行。
对此,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考察及查找、抓捕的职责。
比如规定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情好转或表现不好的,由住地公安机关先行羁押并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并负责将保外就医的罪犯定期送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扣除罪犯执行刑期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监狱依法按规定执行。
另一方面,将保外就医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部门全程监督管理,治疗完毕及时收监,确保“保得出、收得回”。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保外就医的,要撤销保外就医的资格,将罪犯及时收监,并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最后,“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一个必备环节,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罪犯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保外就医之后即成了“自由人”。
对此,应当建立鉴定医师准入制度和从业医师培训制度,完善违法鉴定刑事追责制度,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审判以后的阶段。
此外,按照取保候审制度的要求,规定担保人的民事、刑事责任,由取保人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盖章;当监狱或公安机关考察保外罪犯发现其擅自外出或下落不明时,取保人不提供任何线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 艾滋病疫情由什么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疫情互相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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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
1、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4、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9. 被人咬伤后感染有截肢的危险。司法局管吗
被人咬伤后伤口感染应该去医院处理一下伤口,不会有危险的,更谈不上截肢。你可以找当事人协商解决,让他支付医疗费用,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