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⑴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只要没有废止,仍可以执行。
但是,在执行中,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传染病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展阅读:
修订信息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
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最新调整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2013年11月4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⑷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2款 该如何
市卫生局认为,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在确诊刘、王两名学生为肺结核患者后,未按要求通知学校;(控制措施)②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学生刘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③对王的患病没有报告疫情;④没有指导和配合学校搞好肺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据此,卫生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二)项,第21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之规定,责令该中心规范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并责令该中心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本案在适用法律上,条、款、项不分或者条、款、项不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之规定,实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一款之规定。另外,在书写“条、款”时,序号数字不宜加括号。处罚决定中“责令该中心规范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内容不准确,因为就是有规范的“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也不等于没有漏报,且案情简介中没有关于“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不规范,或是由于“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不规范造成了传染病漏报的叙述。应当是责令某某单位或(和)某某人立即(或某时限内)改正法定传染病的漏报行为,依据某法或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法定传染病等等,关于“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等作为如何改正的建议,宜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在引用法律条款上存有不当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项均为控制或隔离的规定,与其后的处罚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一款非同一法律或法规或规章中的条款。简洁的叙述是:“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一款之规定”。另外,案情简介中称,仅口头建议刘休学,分析讨论中称,市“结防所”未要求刘休学,前后不一致。本案案发时间应为2004年3月,而不是2003年3月。(请见作者评析“关于处罚条款的适用”)
4、 调查取证
本案在取证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①本案结核病病人是否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被发现?若是,应该向谁报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受报告疫情的卫生防疫机构具体是哪些?有无告知各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③某重点中学是否发生了肺结核病的暴发或流行?④如何取证证明“不报、漏报、迟报”?⑤如何审查“鉴定结论”。
另外,如果在监测区域内,当地三甲医院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是否应当处罚?
市领导指示调查此事,主要调查内容应是哪些?
①核实2004年3月的发病事实;②是否属于暴发或流行?③若是暴发或流行,原因是什么?④存在哪些行政管理问题?⑤处理建议及其他应采取的措施。aware 天 猫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内届全容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通过施行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⑹ 我国关于传染病防治有哪些重要法律和政策性文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⑺ 结合传染病防治法,谈谈作为医学生如何全力配合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坚持打赢疫
1. 接种疫苗来作为最初的免疫,源是对受感染的传染病进行再次免疫,可以诱导出强烈而有效的免疫反应,例如,在狂犬病的情况下,书中的话是: “感染狂犬病病毒的人,因为病毒潜伏期较长,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暴露后预防可以有效地控制狂犬病。 虽然我自己也有点怀疑。 . . 3、不同意,尿在正常情况下 na + 比较小(多吃少吃少吃少吃不吃不排排行)但是汗 na + 没有这个规律。 . . 和管状尿可以有血液细胞可以有大分子的蛋白质等,汗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它(后一个是有点极端不重视... 4,第一,它的壁很薄,有利于气体扩散第二,周围有一个丰富的毛细血管,有利于物质交换5,唿吸系统吸收的能量物质在血液中,如释放,并可以被剥夺氧气进入缺乏血液富氧动脉血(脱氧血红蛋白到氧合)6,第一,它是很长的,5-6秒,小肠绒毛,大大增加了第三,覆盖一层上皮,有利于扩散的物质第四,血管丰富,有利于代谢物的吸收到血液中的淋巴物质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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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何时起实施我国传染病防治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⑼ 传染病防治法法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为: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