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传染病法增加了
Ⅰ 传染病防治法新增法定传染有几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2013年11月4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Ⅱ 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哪一年进行的最后修订
截止2019年,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在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在2013年6月29日进行过一次修改调整,但是因为修改的幅度不大,所以不算是修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2)新修订的传染病法增加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内届全容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通过施行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Ⅳ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共有几种
目前法定传染病共计39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共2种。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7N9流感,共26种。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3],共11种。
Ⅳ 传染病防治法新增传染病达到几种
3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9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 (2种)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二)乙类传染病 (26种)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三)丙类传染病 (11种)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手足口病、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
国家卫生部已于2008年5月2日将手足口病纳入丙类法定传染病,参照乙类管理。
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依权限决定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
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通过时间是哪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通过时间是: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回防治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答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6)新修订的传染病法增加了扩展阅读
制定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何时起实施我国传染病防治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Ⅷ 传染病防治法新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2013年11月4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回知》中称,根据《中答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aware 天 猫
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Ⅸ 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版国第十届全国人民权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9)新修订的传染病法增加了扩展阅读
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法律防备未列入名录的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发生: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最新调整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2013年11月4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