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警情
1. 在传染病爆发的事件中,你发现了哪些规律和特点
一般都是因为人们不爱护动物,乱吃野味造成的。特别爱感染幼儿和老人,这些抵抗力差的人们!!!
2. 传染病有哪些危害
***急功近利的报复***
外国人视输液为小手术,澳大利亚人看病基本没有输液的。
而我国医院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不开输液的医生无法在医院立足。这篇文章详尽说明了危害所在。
来自中央电视新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速转
2012-04-23 13:53
输液的危害=自杀
据中国安全注射联盟统计,我国每年因不安全注射导致死亡的人数在39万以上。当前有的村卫生所或医院为了骗钱,“凡病皆吊瓶”的现象非常严重。哪怕是牙痛、伤风感冒等小病,也要挂“吊瓶”。专家调查发现,95%以上的人不知道滥用输液及不安全注射的危害。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70%以上的输液为不必要的输液。触目惊心的滥用输液已给人类带来重大灾难。我国已成了重灾区。
国内外医学专家呼吁:“医生在选择用药时,要遵循可以口服的不注射,可肌肉注射不静脉注射的原则”。如医生违背这一原则,滥用输液,会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及生命。这是因为强行将药物和水往血液中灌输,要比口服药有更大的风险。临床发现“吊瓶”中加入的药物越多,其毒副作用就越大,而且微粒剧增。“吊瓶”中如合用七种药物,其毒副作用就会增加50%以上。有些药物配合不当,进入血管可发生化学反应性沉淀。例如氨苄青霉素与去甲肾上腺素联用,可呈现棕色沉淀。有的医生常大量为病人输注维生素C。其实连续大量输注维生素C,可使病人出现中毒反应。滥打“吊瓶”的输液反应也很严重。某科研单位统计:6个医疗单位,一年之中就有326例输液反应,其中死亡7例。输液反应轻者头痛、低烧、药疹、心慌,重者高烧、寒颤、关节酸痛、烦躁、抽搐、休克甚至死亡,滥打“吊瓶”还可造成人体水、电解质平衡紊乱。
任何质量好的注射剂都达不到理想的“零微粒”标准。北京某医院在对“吊瓶”检查中发现,在1毫升20%甘露醇药液中,可查出粒径4~30微米的微粒598个。在1毫升50%葡萄糖加入青霉素的药液中可检出粒径2~16微米的微粒542个。一毫升药液中含有这么多微粒,那500毫升药液中就会有20万个微粒。由于人体最小的毛细血管的直径只有4~7微米,如果经常打“吊瓶”,药液中超过4微米的微粒就会蓄积在心、肺、肝、肾、肌肉、皮肤等毛细血管中,长此下去,就会直接造成微血管血栓、出血及静脉压增高、肺动脉高压、肺纤维化并致癌。微粒堵积还会引起局部供血不足、组织缺血、缺氧、水肿和炎症、过敏等。随输液进入人体中的大量微粒被巨噬细胞吞噬后,可使巨噬细胞增大,形成肉芽肿。有一学者对一个一生输过 40升 “吊瓶”的尸体进行解剖,发现该尸体仅肺部就有500多个肉芽肿及大量微血管塞堵。由于输液对血管也是一种刺激,长期输液常会导致静脉发炎,出现红肿疼痛、局部体温升高,甚至硬化等。
静脉输液和口服药物的最终效果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病人胃肠功能正常,是万万不可滥用静脉输液的。滥用静脉输液一则多花钱,二则可使你的身体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断送性命。那么,什么情况才能静脉输液给药呢?专家认为只有3种情况: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的情况。许多年来医学界一直延用老一辈专家提出的“能口服就不肌注,能肌注就不静滴”的用药原则,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药品不再短缺,人们为了追求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强调一步到位,动辄就进行输液治疗,已经带来了许多严重的不良后果,以至于国外同行把我们社区诊所的医生称之为“水大夫”!
输液治疗尽管作用强、见效快,但它的危害和不良反应也很突出,不当的输液治疗将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危害:
(一)据统计用电镜观察每瓶输入人体的液体里有大约30万个直径在10--30毫微米玻璃碎屑及橡胶微粒,而人体毛细血管直径只有10毫微米,所以这些看不见的微粒将沉积在肺脏导致肺功能下降,现代人肺功能下降、肺活量降低与此不无关系!
(二)输液过多过快将引起急性心衰,长期输液将加重心脏和肾脏负担,对健康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三)输液过多往往伴随着抗生素的大量滥用,导致人体菌群失调,
抗病能力下降,免疫力降低以及细菌抗药性的增加.这些都将对我们的身体产生严重的恶果!
(四)如果消毒不严、操作不规范,因液体污染引起过敏反应、输液反应等,为此每年全国都有不少人付出生命!
对策:
输液打吊瓶,因其见效快、疗程短而深受青睐,但是现在,很多人无论什么病,也不管病情如何,纷纷要求输液。特别是换季之时,感冒发烧的患者大幅增加,各大医院输液室人满为患,而实际上,大部分患者是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发烧,其实根本用不着输液,吃些药,多休息休息就会好。输液本是为了治病,但是不根据病情就频繁地挂上吊瓶,不但可能对病情不利,反而可能对身体造成更多损害。与口服药物相比,输液的过敏反应几率更高,更易产生耐药性。无论小感冒还是其他什么病,人们总以为输液打吊瓶最保险又省事,但却有可能成为一种“输液病”。据北大第一医院血液内科的许医生介绍,“输液病”就是有些人得了一些感冒等小的疾病时,喜欢采用输液的方式治疗,导致以后再得同样的病如果不输液就不太容易治愈。因为输液的相对药量更大一些,而且不经过胃肠道吸收直接进入血液,效果可能更明显。但是一般人得了感冒等病去医院输液,一天一般只输一次,这样就会造成本来应一天分三次或四次输入的药量一次性输入了体内,输完后血药浓度要达到一个高峰,但过一段时间浓度就会降低,这样就造成血药浓度不稳定,以后就可能诱发细菌产生耐药性。还有就是过敏反应。相对而言,口服药要经过肠道吸收,将身体不需要的或对身体有害的物质过滤掉,之后才进入肝脏代谢,经过这样一个过程之后就会降低血药浓度,进而降低过敏反应发生的几率。而输液时药物直接进入血液,发生过敏反应的几率相对就大,而且快,甚至有些过敏反应是致命的。输液药品微粒过大,长期积累,易造成肺部堵塞,影响肺脏功能。相对于口服药而言,频繁地输液可能还会对身体的一些器官造成影响。任何液体药品在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不溶性微粒,国家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标准。
据北京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丁辉介绍,国家《药典》中规定的液体药品中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径不能超过10毫微米。但是有调查却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很多输液药品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径都超过了这一规定,有的甚至达到50毫微米以上。
人体最窄处的毛细血管是不超过10毫微米的,因此一旦输液药品微粒过大,就会在血管内造成堵塞。武警总医院病理科主任纪小龙指出,药品进入血液后,全身所有的静脉血都要回流到一个屏障器官,即肺脏,它能起到过滤器的作用,所以只要是直径大于毛细血管最窄处的颗粒都会被肺过滤出来,只能停留在肺里。这些颗粒无法通过代谢排出体外,这样就会造成肺部堵塞,肺部血管本来都是通畅的,这些颗粒积聚在肺部就使得氧气交换不够,人体呼吸困难。颗粒堵在血管里无法被清除出去,这时身体自动地采取第二个处理办法,就是将这些颗粒包起来,形成一个更大的团块。输液时如果经常输不合格的药品,肺里就会积聚很多这样的团块。
丁辉认为,我们平时输的液体一般是每瓶250毫升或500毫升,如果按每瓶500毫升计算的话,只要我们所输的药品达到80瓶,就会在我们的体内留下5000多个那样的团块,致使肺形成纤维化,呼吸能力就会下降,同时可能影响全身的氧的供应。定期输液预防心脑血管病效果值得怀疑现在,一些中老年人定期到医院输点活血化淤、扩张血管的药物,以预防血栓、冠心病或栓塞发生。但是这样做有多大的作用呢?
北医一院心内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夫认为,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虽然静脉输液会比口服药起效快,但停止输液后没有口服药维持的时间长。而且心脑血管病的致病因素很多,特别是和人的生活饮食习惯关系很密切,单纯地依靠输液并不能解决多大的问题。
建议:尽量避免用药,能口服的就不打针,能打针的就不输液。能吃保健品的就不要吃药。
因液体污染引起过敏反应、输液反应等,为此每年,全国都有不少人付出生命为代价,这是个天文数字!
看完请别收藏,一定转帖,可能举手之劳可能帮人重拾健康甚至生命,请大家高抬贵手,转到各个社区、论坛、博客及QQ群。公德无量。
在此先谢了。
3. 常见的传染病症状及传播途径和预防
您好,一般的有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血液,性接触传播。每个传染病它传染的途径和方式都不一样,有些有多种传染方式,有些比较单一。传染病主要由呼吸道,消化道,血液,性接触传播。大腿腐烂如果一般感染,也没关系,抗炎消毒即可。严重请就医!
4. 传染病的危害与影响
***急功近利的报复***
外国人视输液为小手术,澳大利亚人看病基本没有输液的。
而我国医院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不开输液的医生无法在医院立足。这篇文章详尽说明了危害所在。
来自中央电视新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速转
2012-04-23 13:53
输液的危害=自杀
据中国安全注射联盟统计,我国每年因不安全注射导致死亡的人数在39万以上。当前有的村卫生所或医院为了骗钱,“凡病皆吊瓶”的现象非常严重。哪怕是牙痛、伤风感冒等小病,也要挂“吊瓶”。专家调查发现,95%以上的人不知道滥用输液及不安全注射的危害。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70%以上的输液为不必要的输液。触目惊心的滥用输液已给人类带来重大灾难。我国已成了重灾区。
国内外医学专家呼吁:“医生在选择用药时,要遵循可以口服的不注射,可肌肉注射不静脉注射的原则”。如医生违背这一原则,滥用输液,会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及生命。这是因为强行将药物和水往血液中灌输,要比口服药有更大的风险。临床发现“吊瓶”中加入的药物越多,其毒副作用就越大,而且微粒剧增。“吊瓶”中如合用七种药物,其毒副作用就会增加50%以上。有些药物配合不当,进入血管可发生化学反应性沉淀。例如氨苄青霉素与去甲肾上腺素联用,可呈现棕色沉淀。有的医生常大量为病人输注维生素C。其实连续大量输注维生素C,可使病人出现中毒反应。滥打“吊瓶”的输液反应也很严重。某科研单位统计:6个医疗单位,一年之中就有326例输液反应,其中死亡7例。输液反应轻者头痛、低烧、药疹、心慌,重者高烧、寒颤、关节酸痛、烦躁、抽搐、休克甚至死亡,滥打“吊瓶”还可造成人体水、电解质平衡紊乱。
任何质量好的注射剂都达不到理想的“零微粒”标准。北京某医院在对“吊瓶”检查中发现,在1毫升20%甘露醇药液中,可查出粒径4~30微米的微粒598个。在1毫升50%葡萄糖加入青霉素的药液中可检出粒径2~16微米的微粒542个。一毫升药液中含有这么多微粒,那500毫升药液中就会有20万个微粒。由于人体最小的毛细血管的直径只有4~7微米,如果经常打“吊瓶”,药液中超过4微米的微粒就会蓄积在心、肺、肝、肾、肌肉、皮肤等毛细血管中,长此下去,就会直接造成微血管血栓、出血及静脉压增高、肺动脉高压、肺纤维化并致癌。微粒堵积还会引起局部供血不足、组织缺血、缺氧、水肿和炎症、过敏等。随输液进入人体中的大量微粒被巨噬细胞吞噬后,可使巨噬细胞增大,形成肉芽肿。有一学者对一个一生输过 40升 “吊瓶”的尸体进行解剖,发现该尸体仅肺部就有500多个肉芽肿及大量微血管塞堵。由于输液对血管也是一种刺激,长期输液常会导致静脉发炎,出现红肿疼痛、局部体温升高,甚至硬化等。
静脉输液和口服药物的最终效果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病人胃肠功能正常,是万万不可滥用静脉输液的。滥用静脉输液一则多花钱,二则可使你的身体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断送性命。那么,什么情况才能静脉输液给药呢?专家认为只有3种情况: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的情况。许多年来医学界一直延用老一辈专家提出的“能口服就不肌注,能肌注就不静滴”的用药原则,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药品不再短缺,人们为了追求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强调一步到位,动辄就进行输液治疗,已经带来了许多严重的不良后果,以至于国外同行把我们社区诊所的医生称之为“水大夫”!
输液治疗尽管作用强、见效快,但它的危害和不良反应也很突出,不当的输液治疗将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危害:
(一)据统计用电镜观察每瓶输入人体的液体里有大约30万个直径在10--30毫微米玻璃碎屑及橡胶微粒,而人体毛细血管直径只有10毫微米,所以这些看不见的微粒将沉积在肺脏导致肺功能下降,现代人肺功能下降、肺活量降低与此不无关系!
(二)输液过多过快将引起急性心衰,长期输液将加重心脏和肾脏负担,对健康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三)输液过多往往伴随着抗生素的大量滥用,导致人体菌群失调,
抗病能力下降,免疫力降低以及细菌抗药性的增加.这些都将对我们的身体产生严重的恶果!
(四)如果消毒不严、操作不规范,因液体污染引起过敏反应、输液反应等,为此每年全国都有不少人付出生命!
对策:
输液打吊瓶,因其见效快、疗程短而深受青睐,但是现在,很多人无论什么病,也不管病情如何,纷纷要求输液。特别是换季之时,感冒发烧的患者大幅增加,各大医院输液室人满为患,而实际上,大部分患者是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发烧,其实根本用不着输液,吃些药,多休息休息就会好。输液本是为了治病,但是不根据病情就频繁地挂上吊瓶,不但可能对病情不利,反而可能对身体造成更多损害。与口服药物相比,输液的过敏反应几率更高,更易产生耐药性。无论小感冒还是其他什么病,人们总以为输液打吊瓶最保险又省事,但却有可能成为一种“输液病”。据北大第一医院血液内科的许医生介绍,“输液病”就是有些人得了一些感冒等小的疾病时,喜欢采用输液的方式治疗,导致以后再得同样的病如果不输液就不太容易治愈。因为输液的相对药量更大一些,而且不经过胃肠道吸收直接进入血液,效果可能更明显。但是一般人得了感冒等病去医院输液,一天一般只输一次,这样就会造成本来应一天分三次或四次输入的药量一次性输入了体内,输完后血药浓度要达到一个高峰,但过一段时间浓度就会降低,这样就造成血药浓度不稳定,以后就可能诱发细菌产生耐药性。还有就是过敏反应。相对而言,口服药要经过肠道吸收,将身体不需要的或对身体有害的物质过滤掉,之后才进入肝脏代谢,经过这样一个过程之后就会降低血药浓度,进而降低过敏反应发生的几率。而输液时药物直接进入血液,发生过敏反应的几率相对就大,而且快,甚至有些过敏反应是致命的。输液药品微粒过大,长期积累,易造成肺部堵塞,影响肺脏功能。相对于口服药而言,频繁地输液可能还会对身体的一些器官造成影响。任何液体药品在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不溶性微粒,国家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标准。
据北京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丁辉介绍,国家《药典》中规定的液体药品中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径不能超过10毫微米。但是有调查却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很多输液药品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径都超过了这一规定,有的甚至达到50毫微米以上。
人体最窄处的毛细血管是不超过10毫微米的,因此一旦输液药品微粒过大,就会在血管内造成堵塞。武警总医院病理科主任纪小龙指出,药品进入血液后,全身所有的静脉血都要回流到一个屏障器官,即肺脏,它能起到过滤器的作用,所以只要是直径大于毛细血管最窄处的颗粒都会被肺过滤出来,只能停留在肺里。这些颗粒无法通过代谢排出体外,这样就会造成肺部堵塞,肺部血管本来都是通畅的,这些颗粒积聚在肺部就使得氧气交换不够,人体呼吸困难。颗粒堵在血管里无法被清除出去,这时身体自动地采取第二个处理办法,就是将这些颗粒包起来,形成一个更大的团块。输液时如果经常输不合格的药品,肺里就会积聚很多这样的团块。
丁辉认为,我们平时输的液体一般是每瓶250毫升或500毫升,如果按每瓶500毫升计算的话,只要我们所输的药品达到80瓶,就会在我们的体内留下5000多个那样的团块,致使肺形成纤维化,呼吸能力就会下降,同时可能影响全身的氧的供应。定期输液预防心脑血管病效果值得怀疑现在,一些中老年人定期到医院输点活血化淤、扩张血管的药物,以预防血栓、冠心病或栓塞发生。但是这样做有多大的作用呢?
北医一院心内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夫认为,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虽然静脉输液会比口服药起效快,但停止输液后没有口服药维持的时间长。而且心脑血管病的致病因素很多,特别是和人的生活饮食习惯关系很密切,单纯地依靠输液并不能解决多大的问题。
建议:尽量避免用药,能口服的就不打针,能打针的就不输液。能吃保健品的就不要吃药。
因液体污染引起过敏反应、输液反应等,为此每年,全国都有不少人付出生命为代价,这是个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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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先谢了。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里面说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什么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的情况。
6. 警察在工作岗位被传染传染病有什么待遇
医护人员及人民警察在医疗活动或执行公务时感染艾滋病将被纳入职业性传染病回范围,可享受工伤保险答等待遇。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艾滋病、白斑、爆震聋等职业性疾病进入调整后的职业病范畴之中。爱卫生活早检测早发现早治疗
7. 如何启动传染病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患有传染病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患有传染病的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专》第六十五条明属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