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狀病毒肺炎症狀採取措施
㈠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國普法辦編寫)
㈡ 私家車搭乘新型冠狀病毒可疑症狀者時應採取何種預防措施
新型冠來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自是一種新發疾病,根據目前對該疾病的認識制定本指南,適用於疾病流行期間公眾個人預防指南。可疑症狀者(可疑症狀包括發熱、咳嗽、咽痛、胸悶、呼吸困難、乏力、惡心嘔吐、腹瀉、結膜炎、肌肉酸痛等)搭乘私家車時應佩戴醫用外科口罩,盡量與同車人員保持距離,不要開啟空調內循環,適度開窗通風。
可疑症狀者下車後,迅速開窗通風,並對其接觸物品表面(車門把手、方向盤、車窗,風擋玻璃,座椅等)進行消毒。
㈢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時應當及時採取哪些隔離防控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
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 》要求,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視和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工作,全面落實防止院內感染的各項措施,做好預檢分診工作,做好發熱門診、急診、及其他所有普通病(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對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輕症病例實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當進行單間隔離治療。如當地發生強度較大流行,醫療資源緊張時,輕症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可採取居家治療和觀察。
㈣ 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全國普法辦編寫)
㈤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行期間老年人如何防控
新型冠狀病毒特殊人群防控指南之一(老年人防控指南)
一、確保老人掌握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個人防護措施,手衛生要求、衛生和健康習饋,避免共用個人物品,注意通風,落買消毒措施。倡導老人養成經常洗手的好習慣。二、老人出現發熱、咳嗽、咽痛、胸悶、呼吸困難、乏力、惡心嘔吐、腹瀉、結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狀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 自我隔離,避免與其他人員近距離接觸。
2. 由醫護人員對其健康狀況進行評估,視病情狀況送至醫療機構就診,送醫途中應佩戴醫 用外科口罩,盡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 曾與可疑症狀者有無有效防護的密切接觸者,應立即登記,並進行醫學觀察。
4. 減少不必要的聚會、聚餐等群體性活動,不安排集中用餐。
5. 若出現可疑症狀的老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其密切接觸者應接受14天醫 學觀察。病人離開後(如住院、死亡等), 應及時對住所進行終末消毒。具體消毒方式由當地疾控機構的專業人員或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操作或指導。沒有消毒前,該住所不建議使用。
㈥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版照權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 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㈦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臨床表現有哪些
新型冠狀病毒是什麼?
得了新型冠狀病毒有哪些症狀?
2019新型冠狀病毒,即「-nCoV」,因2019年武漢病毒性肺炎病例而被發現,2020年1月12日被世界衛生組織命名。冠狀病毒是一個大型病毒家族,已知可引起感冒以及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和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ARS)等較嚴重疾病。新型冠狀病毒是以前從未在人體中發現的冠狀病毒新毒株,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持續開展流感及相關疾病監測,發現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均診斷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後人體早期的症狀和一般病毒感染引起的感冒症狀有相似之處,主要表現為疲倦、乏力、肌肉酸痛,也有少數病人會表現為胃腸道的反應,比如腹痛和腹瀉。
隨著病情的發展,病人會出現發燒的症狀,發燒度數在37.3度以上。另外還會出現呼吸道相關症狀,包括咳嗽、喉嚨疼痛等。
隨著症狀的加重,病人會出現呼吸困難、胸悶、氣短,甚至會出現呼吸窘迫等嚴重症狀。進行影像學的檢查會發現肺部有磨玻璃一樣的肺間質的改變。表現嚴重的還會出現膿毒血症、感染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礙和腎功能衰竭等。
目前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所致疾病沒有特異治療方法。但許多症狀是可以處理的,因此需根據患者臨床情況進行治療。此外,對感染者的輔助護理可能非常有效。
如何預防新型冠狀病毒?
新型冠狀病毒暫時沒有有效的疫苗預防方法,做好個人防護是最切實可行的方法,包括:
保持基本的手部和呼吸道衛生,堅持安全飲食習慣。
盡可能避免與任何錶現出有呼吸道疾病症狀(如咳嗽和打噴嚏等)的人密切接觸。
多飲水、注意休息,提升免疫力。
居住及工作環境中多保持通風狀態。
懷疑自己得了新型冠狀病毒怎麼辦?
懷疑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時,要第一時間與家人和朋友隔離,不要外出,避免病毒交叉感染。
身體進一步出現發熱(發燒度數>37.3度)、咳嗽等異常臨床表現時,要第一時間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這樣能夠更好的控制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排查、診治。要保持醫學觀察14天,14天期間如果無其他症狀發生,才可以解除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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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口罩種類盤點
若您在疫情期間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使用:新型肺炎患者同乘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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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新冠肺炎有什麼症狀
以發熱咳抄嗽乏力為主要表現。新冠肺炎是新冠肺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來的一種急性呼吸道的傳染病,它是以發熱咳嗽乏力為主要表現,少數患者還會有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瀉的症狀,重症的患者在發病一周左右還可以出現呼吸困難低氧血症,甚至呼吸窘迫以及多臟器功能衰竭,有些重型可危重性的患者,病程中可能只有低熱,可是中等度的發燒,甚至有的患者沒有明顯的發燒,部分兒童和新生兒的症狀可以不典型,表現為嘔吐腹瀉,或者僅僅是精神弱呼吸急促,有些清醒的患者,僅僅為低熱和輕度的發熱,甚至都沒有肺炎的表現。」
㈨ 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內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容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全國普法辦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