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感染肺炎分部
Ⅰ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臨床表現有哪些
新型冠狀病毒是什麼?
得了新型冠狀病毒有哪些症狀?
2019新型冠狀病毒,即「-nCoV」,因2019年武漢病毒性肺炎病例而被發現,2020年1月12日被世界衛生組織命名。冠狀病毒是一個大型病毒家族,已知可引起感冒以及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和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SARS)等較嚴重疾病。新型冠狀病毒是以前從未在人體中發現的冠狀病毒新毒株,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持續開展流感及相關疾病監測,發現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均診斷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後人體早期的症狀和一般病毒感染引起的感冒症狀有相似之處,主要表現為疲倦、乏力、肌肉酸痛,也有少數病人會表現為胃腸道的反應,比如腹痛和腹瀉。
隨著病情的發展,病人會出現發燒的症狀,發燒度數在37.3度以上。另外還會出現呼吸道相關症狀,包括咳嗽、喉嚨疼痛等。
隨著症狀的加重,病人會出現呼吸困難、胸悶、氣短,甚至會出現呼吸窘迫等嚴重症狀。進行影像學的檢查會發現肺部有磨玻璃一樣的肺間質的改變。表現嚴重的還會出現膿毒血症、感染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礙和腎功能衰竭等。
目前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所致疾病沒有特異治療方法。但許多症狀是可以處理的,因此需根據患者臨床情況進行治療。此外,對感染者的輔助護理可能非常有效。
如何預防新型冠狀病毒?
新型冠狀病毒暫時沒有有效的疫苗預防方法,做好個人防護是最切實可行的方法,包括:
保持基本的手部和呼吸道衛生,堅持安全飲食習慣。
盡可能避免與任何錶現出有呼吸道疾病症狀(如咳嗽和打噴嚏等)的人密切接觸。
多飲水、注意休息,提升免疫力。
居住及工作環境中多保持通風狀態。
懷疑自己得了新型冠狀病毒怎麼辦?
懷疑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時,要第一時間與家人和朋友隔離,不要外出,避免病毒交叉感染。
身體進一步出現發熱(發燒度數>37.3度)、咳嗽等異常臨床表現時,要第一時間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這樣能夠更好的控制新型冠狀病毒傳播。
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排查、診治。要保持醫學觀察14天,14天期間如果無其他症狀發生,才可以解除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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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版照權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 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Ⅲ 新型冠狀感染肺炎發燒度數(12歲男性)
只要不超過37.5度問題不是很大……
勤洗手,盡量不要外出、若外出戴好口罩即可!
Ⅳ 新型冠狀感染肺炎20200125最小年齡多少歲
你好感染最小的就是小孩2歲也就剛出生這個是大人感染的孩的就得感染了唄
Ⅳ 新型冠狀肺炎怎麼才能確診
通過患者早期發現發熱症狀並到醫院就診後,結合患者流行病學調查、臨床表現,並提取患者標本,經省疾控中心檢測,呈新型冠狀病毒核酸陽性即確診。
臨床表現:
以發熱、乏力、乾咳為主要表現。鼻塞、流涕等上呼吸道症狀少見。約半數患者多在一周後出現呼吸困難,嚴重者快速進展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膿毒症休克、難以糾正的代謝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礙。
值得注意的是,重症、危重症患者病程中可為中低熱,甚至無明顯發熱。部分患者起病症狀輕微,可無發熱,多在1周後恢復。多數患者預後良好,少數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
出院標准: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通報出院標准:臨床症狀緩解,體溫正常,兩次核酸檢測都呈陰性才能確保出院沒有傳染性。
(5)新型冠狀感染肺炎分部擴展閱讀:
疫情防控:
取消多年傳統的留學生團年飯、發布病毒性肺炎預警提醒、發放一次性口罩等防護用具,逐個當面提醒學生注意疫情防控。湖北教育部門把學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採取措施組織各方力量開展防控,力爭遏制疫情蔓延勢頭。
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等在漢高校均已發布病毒性肺炎防護預警提醒,不少高校均要求學生宿舍不允許留宿他人,訪客必須在門房登記後在規定時間內離開。在漢各校均明確建議留校研究生、留學生非必須原因盡量不要外出,尤其不到人流量大的場所逗留。
作為基礎科研重要力量,華中科技大學各附屬醫院、十個臨床醫學院等全部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此外,湖北省教育廳2020年1月21日也向全省大中小學發布寒假安全提示,提醒家長做好基礎防護。
Ⅵ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國普法辦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