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傳染病案件
1.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十八)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 帶有傳染病的人有哪些行為是觸犯法律的
這是他人的隱私,如果當事人覺得隱私權受到了侵犯,那就可能涉嫌違法。(侮辱屬於自訴案件,必須由當事人提起告訴)
3. 在傳染病爆發的事件中,你發現了哪些規律和特點
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了!我感覺最好是少去人多的地方比較好!第二必須經常鍛煉身體!提高自己的免疫力!做好個人衛生!你試試吧!
4. 除"非典"外,人類史上還有哪些重大傳染病事件
多了 比如黑死病 還有天花 都是歷史上恐怖的瘟疫
5.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對故意或過失傳播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或強制隔離、生產銷售假葯劣葯及不合標准醫療器械、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編造與疫情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犯罪行為,進行了詳細的定罪量刑。
6. 刑事案件有傳染病法院會怎麼判決
患有傳染病的也會一樣判決。如果不適合羈押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內
相關法律規定:容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7. 求一個傳染病疫情傳播事件案例
給您三個,僅供參考:
[ 案例 1]
2002 年 12月至 2003年的 5月,南方某縣中學先後有 147名學生患有版急性傳染性的肝炎權。經省疾控中心專家進行調查:該中學急性傳染性肝炎爆發流行系以水源傳染為主的這個傳染性肝炎的傳播。該學校的自備水井的水質檢測結果顯示:該水井被糞便污染,水中大腸桿菌嚴重超標,而甲型肝炎病毒絕大多數都隱藏在大便當中。
[ 案例 2]
2003 年南方某縣中學,因學校生活飲用水水井遭到污染而發生傷寒疫情,一共有 116名學生由於飲用被污染的水(喝生水習慣)先後感染這個傷寒,出現傷寒的症狀。
這兩個案例都是經水傳播的典型的案例。
[ 案例 3]
2004 年 9月,西部地區某中學由於食堂兩名廚師、兩名服務員都是傷寒桿菌的健康攜帶者,導致了 6名學生先後感染傷寒,引起傷寒的爆發流行。
這個例子是經食物傳播的一個典型案例。
8. 有關傳染病防治法律的相關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