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被傳染
Ⅰ 員工有傳染病是否可以被開除
方案一: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同意結束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補償,終止合同。
相應賠償與補助:
一、經濟補償,按《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生活補助費或叫工齡補助,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未提前通知金
根據勞動法,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否則用人單位應給予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醫療補助
根據《勞動法》第28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者因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方案二:保留原崗位,給予6個月醫療期
依據勞動部[1994] 479號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公司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和對病情的考慮,給予員工6個月的醫療期。
相應期間的待遇:
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公司根據惠州的最低標准工資,在六個月醫療期內,給予每月病假工資:600*80%=480元。
醫療待遇:
在醫療期間,公司根據惠州的規定給予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報銷醫療費用。
醫療期滿:
醫療期6個月滿後,員工在公司指定醫院復查,如確診沒有問題可以工作,將無條件接受其繼續在公司工作。
但對第一方案,老闆覺得花費太大,因為其中一名員工的工資較高;第二方案,員工覺得心裡沒譜,不知道6個月能否治療好。
另外,我還有一個疑問,在第一方案中經濟補償是以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沒錯,但醫療補助方面是不可以用基本工資代替?是否有專門針對此項的條款?請賜教。
另外,員工還提出一個疑問,月工資高的拿到的賠償高,那低的呢,同樣是生病,為什麼給的補助這么不公平?
Ⅱ 公司發現傳染病工人,老闆隱瞞實情·我們該怎麼辦
報防疫部門
Ⅲ 南方其工廠復工後2O0名工人被感染是真的嗎
這是假新聞。江蘇無錫相關企業已經澄清。沒有這回事。希望不要相信,更不要傳播。
Ⅳ 根據<<勞動法>>,得了傳染病可不可以辭退員工
醫療期未滿,不能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回)款、《企業答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醫療期滿勞動者勞動合同,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Ⅳ 因為傳染病給工人放假需要支付工人公資嗎
我覺得現在疫情當前。給工人放假延遲開工日期,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是正式單位,就沒必要給支付工資。
Ⅵ 人員他們冒著被感染的危險渠道一線該怎麼說
人員他們冒著被感染的危險渠道一線怎麼說?
很多人員他們冒著被感染的危險,是舍小家為大家的精神值得我們學習,值得人類學習,有這樣的英雄,我們的祖國會不斷地強大,讓世界刮目相看
Ⅶ 深圳盒馬員工被感染,盒馬對此採取了什麼樣的防疫措施
(一)盒馬鮮生員工被檢測出新冠肺炎,目前已有五名密切接觸者
深圳盒馬員工在回老家之後,由於發熱然後咽部不適去急診科就診,被確診為是新冠肺炎的無症狀感染者。目前病情已經基於穩定,而該名員工也是在乘車乘坐大巴車回汕尾的時候一直佩戴的口罩,所以說也沒有造成病毒的繼續傳播。目前已經對深圳盒馬員工們進行了統一的核酸檢測,已經有兩名員工的檢測成為陽性,而其中在汕尾也是發現了三名人員的核酸檢測是陽性,均為該名員工的家屬。
Ⅷ 上班期間被傳染疾病不能上班,工資怎麼算
職工病假工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80%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支付辦法。
職工上班期間被傳染疾病,並非是職業病,而是被其他人傳染,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應按因病待遇辦理。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職工病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80%依法自主確定支付辦法。
《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Ⅸ 員工在工作期間得傳染性疾病公司該負什麼責任
如果是正式工,那可以先向公司索要醫療抱銷,如果不是正式工,就要先向專業律師咨詢,再向法律機構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