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領導
『壹』 領導得傳染病了想去看他咋辦
這個如果想去看他
情況下還是要做好
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貳』 武漢市這次發生傳染病有哪些市領導被查出
查處這些領導不重要,最關心病毒控制情況,
『叄』 如果你周圍的人得了傳染病,可以通過什麼途徑向上級衛生部門報告
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可以當面報告也可以電話報告。
『肆』 得傳染病向單位領導說明干單人的工作,不傳染給同事。領導不幹,在家休息發工資只發正常的工資一半。
所以你想問什麼
『伍』 學校主要領導是傳染病防控工作責任人制度
這是我從網上下的,不知是否恰當:
學校主要領導人是傳染病防控工作責任人制度
為了認真落實傳染病防控工作預案,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疫情的傳播,我校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學校防空工作巡查領導值班,當天全面負責全校傳染病防控工作,對學校的整體工作負責。
2.各班主任必須對本班的全部學生進行早、午、晚體溫三檢,衛生員作好記錄,對因病缺勤的學生及時上報。對教室進行通風、消毒,並作好記錄。體檢內容包括檢查:體溫、觀察相貌、檢查學生的個人衛生等情況,發現失職將追究責任。
3.檢查情況上報到總務處,不得敷衍塞責,如果發現漏報、謊報、瞞報,將追究責任。
4.學校的巡檢領導,要做好督察工作,如因工作失職、失誤,將追究責任。
5、患病學生,病情未得到控制提前到校上課,造成傳染病流行,追究班主任責任。
6、學校未按要求上報疫情,造成傳染病流行,追究報告人及學校領導責任。
7、學校及班級、各功能室因消毒不到位,追究消毒人員責任。
8、班主任教師一定要加強宣傳作用,如果因為宣傳不到位造成學生出現傳染病情況,將追究班主任責任。
『陸』 在廠里上班後得了傳染病,老闆不讓上班了該怎麼辦
從法來律上講,指證別人必源須要有證據。在工廠上班得了傳染病,首先要問是什麼病?若是工廠老闆都明知是傳染病,且醫生也明確要求對傳染病發生後必須對病源場所進行消毒或轉移工作場所的,又造成傳染病漫延的,那工廠老闆的不作為是要炎其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柒』 什麼傳染病能讓領導批准自己辭職又不影響跳槽
1、乙肝,大三陽,即乙肝的發病期,傳染性很強,領導會考慮影響的。
2、此病,版醫生通常的建議是長期休權息,對你辭職很有針對性,領導也不願長期支付醫葯費。
3、此病又是可治癒的,痊癒後不會有任何影響,不耽誤你今後找工作。
4、注意,此並不光要個證明,還要有張血化驗單。
『捌』 上饒市廣豐區委領導對這次傳染病作了什麼指示
上饒市廣豐區委領導對這次傳染病做了什麼,只是也許假期可以延期,並且互相公眾,不要走動,醫療方面以及准備。
『玖』 違反了傳染病法後,上級部門的處決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修訂)》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七十條 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職責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第七十五條 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六條 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