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修改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哪年進行最後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修訂時間:2004年8月28日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日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據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1)傳染病修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2種)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26種)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
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11種)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❷ 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開始施行日期是什麼時候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版國第十屆全國人民權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傳染病修改擴展閱讀
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因此法律特別授權,這三種乙類傳染病可以直接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除此之外,法律防備未列入名錄的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發生: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七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內屆全容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通過施行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五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❹ 如何修改傳染病報告卡中沒有修改框(只有詳細)的卡片
您好,你好這個直接刪除,重新寫一個就好了。
❺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通過時間是哪年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通過時間是: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回防治法》於2004年8月28日第答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傳染病修改擴展閱讀
制定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❻ 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法定傳染病共有幾種
目前法定傳染病共計39種,其中甲類傳染病2種,乙類傳染病26種,丙類傳染病11種。
甲類傳染病也稱為強制管理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共2種。
乙類傳染病也稱為嚴格管理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甲型H7N9流感,共26種。
丙類傳染病也稱為監測管理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3],共11種。
❼ 目前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哪一年進行的最後修訂
截止2019年,目前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在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在2013年6月29日進行過一次修改調整,但是因為修改的幅度不大,所以不算是修訂。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將第三條第五款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7)傳染病修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2種)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26種)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11種)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訂版有何區別
您好!目前我國正在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TM唾液是在2013年6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並頒布實施的。謝謝閱讀!
❾ 我國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有多少類多少種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法定傳染病包括三類,共39種。其中:
甲類傳染病2種: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26種: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甲型H1N1流感。
丙類傳染病11種: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
❿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後修訂的時間是哪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