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第四章
⑴ 如何啟動傳染病突發疫情應急預案
衛生部令第37號,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准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咨詢和監督;設置專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路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資料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路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路系統,並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礎衛生資源資料庫和管理應用軟體,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採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路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志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必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後,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條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於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通過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進行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應於2小時內通過網路進行直報。
第十九條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要同時進行網路直報,直報的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後進入國家資料庫。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採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真實性,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的其它事項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
第二十一條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采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范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采樣與處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誌、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路系統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布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范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范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台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⑵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第四章
隔離場所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五條動物隔離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條動物隔離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有圍牆;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飼養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有配備消毒、診療和檢測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
(五)飼養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六)飼養區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條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場區出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二)有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動物隔離場所應當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第十九條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建立動物和動物產品進出登記、免疫、用葯、消毒、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⑶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 第三章 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醫療救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⑷ 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
傳染病肆虐人類的歷史不下數千年,是對人類危害最大的疾病。隨著人類社會的全面發展,醫葯學科也獲得了迅猛的發展。生活衛生條件的改善、抗菌素的應用和免疫疫苗的不斷問世,使傳染病對人類生存和健康的威脅日益減輕,疾病的防治重點由傳染病逐漸向非傳染性慢性病過渡和轉移。然而,近年來,全球傳染病發病率大幅度回升,流行、暴發事件不斷,一些被認為早已得到控制的傳染病卷土重來,同時又新發現了數十種傳染病。WHO總幹事在《1996年世界衛生報告》中振聾發聵地提出:「我們正處於一場傳染性疾病全球危機的邊緣,沒有一個國家可以躲避這場危機。」因此,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仍是世界各國乃至全球的一個突出重點。
1、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策略
(1)預防為主:預防為主是我國的基本衛生工作方針。多年來,我國的傳染病預防策略可概括為:以預防為主,群策群力,因地制宜,發展三級保健網,採取綜合性防治措施。傳染病的預防就是要在疫情尚未出現前,針對可能暴露於病原體並發生傳染病的易感人群採取措施。
①加強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通過改變人們的不良衛生習慣和行為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健康教育的形式多種多樣,可通過大眾媒體、專業講座和各種針對性手段來使不同教育背景的人群獲得有關傳染病預防的知識,其效果取決於宣傳方式與受眾的匹配性。健康教育對傳染病預防的成效卓著,如安全性行為知識與艾滋病預防,飯前便後洗手與腸道傳染病預防等,是一種低成本高效果的傳染病防治方法。
②加強人群免疫:免疫預防是控制具有有效疫苗免疫的傳染病發生的重要策略。全球消滅天花、脊髓灰質炎活動的基礎是開展全面、有效的人群免疫。實踐證明,許多傳染病如麻疹、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乙型肝炎等都可通過人群大規模免疫接種來控制流行,或將發病率降至相當低的水平。
③改善衛生條件:保護水源、提供安全的飲用水,改善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強糞便管理和無害處理,加強食品衛生監督和管理等,都有助於從根本上杜絕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
(2)加強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監測是疾病監測的一種,其監測內容包括染病發病、死亡;病原體型別、特性;媒介昆蟲和動物宿主種類、分布和病原體攜帶狀況;人群免疫水平及人口資料等。必要時還應開展對流行因素和流行規律的研究,並評價防疫措施效果。
我國的傳染病監測包括常規報告和哨點監測。常規報告覆蓋了甲、乙、丙三類共37種法定報告傳染病。國家還在全國各地設立了艾滋病、流感等監測哨點。
(3)傳染病的全球化控制:傳染病的全球化流行趨勢日益體現了傳染病的全球化控制策略的重要性。繼1980年全球宣布消滅天花後,1988年WHO啟動了全球消滅脊髓灰質炎行動。經過14年的努力,全球脊髓灰質炎病例下降了99.8%,病例數從1988年估計的350000例減至2001年的483例;有脊髓灰質炎發病的國家由125個降至10個。中國在2000年也正式被WHO列人無脊髓灰質炎野毒株感染國家。
為了有效遏制全球結核病流行,2001年,WHO發起了全球「終止結核病」合作夥伴的一系列活動,其設立的目標為:2005年,全球結核病感染者中的75%得到診斷,其中85%被治癒。2010年,全球結核病負擔(死亡和患病)下降50%。2050年,使全球結核病發病率降至l/百萬。
此外,針對艾滋病、瘧疾和麻風的全球性策略也在世界各國不同程度地展開。全球化預防傳染病策略的效果正日益凸現。
2.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
包括傳染病報告和針對傳染源、傳播途徑和易感人群的多種預防措施。
(1)傳染病報告:是傳染病監測的手段之一,也是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重要措施。具體要求參照《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
(2)針對傳染源的措施
①病人:應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病人一經診斷為傳染病或可疑傳染病,就應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只有盡快管理傳染源,才能防止傳染病在人群中的傳播蔓延。
甲類傳染病病人和乙類傳染病中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人必須實施隔離治療,必要時可請公安部門協助。
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可在醫院或家中隔離,隔離通常應至臨床或實驗室證明病人已痊癒為止。
丙類傳染病中的瘤型麻風病人必須經臨床和微生物學檢查證實痊癒才可恢復工作、學習。
傳染病疑似病人必須接受醫學檢查、隨訪和隔離措施,不得拒絕。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必須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觀察、治療。乙類傳染病疑似病人可在醫療機構指導下治療或隔離治療。
②病原攜帶者:對病原攜帶者應做好登記、管理和隨訪至其病原體檢查2~3次陰性後。在飲食、托幼和服務行業工作的病原攜帶者須暫時離開工作崗位,久治不愈的傷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威脅性職業。艾滋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瘧疾病原攜帶者嚴禁做獻血員。
③接觸者:凡與傳染源有過接觸並有受感染可能者都應接受檢疫。檢疫期為最後接觸日至該病的最長潛伏期。
留驗:即隔離觀察。甲類傳染病接觸者應留驗,即在指定場所進行觀察,限制活動范圍,實施診察、檢驗和治療。
醫學觀察:乙類和丙類傳染病接觸者可正常工作、學習,但需接受體檢、測量體溫、病原學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等醫學觀察。
應急接種和葯物預防:對潛伏期較長的傳染病如麻疹可對接觸者施行預防
接種。此外還可採用葯物預防,如服用青黴素預防猩紅熱等。
④動物傳染源:對危害大且經濟價值不大的動物傳染源應予徹底消滅;對危害大的病畜或野生動物應予捕殺、焚燒或深埋;對危害不大且有經濟價值的病畜
可予以隔離治療。此外還要做好家畜和寵物的預防接種和檢疫。
(3)針對傳播途徑的措施:傳染源污染的環境,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去除和殺滅病原體。腸道傳染病通過糞便等污染環境,因此應加強被污染物品和周圍環境的消毒;呼吸道傳染病通過痰和呼出的空氣污染環境,通風和空氣消毒至關重要;艾滋病可通過注射器和性活動傳播,因此應大力推薦使用避孕套,杜絕吸
毒和共用注射器;而殺蟲是防止蟲媒傳染病傳播的有效措施。
消毒(disinfection)是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消除環境中致病微生物的一種措施,包括預防性消毒和疫源地消毒兩大類。
預防性消毒:對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場所和物品施行消毒。如乳製品消毒、飲水消毒等。
疫源地消毒:對現有或曾經有傳染源存在的場所進行消毒,其目的是消滅傳染源排出的致病微生物。疫源地消毒分為隨時消毒和終末消毒。隨時消毒是當傳染源還存在於疫源地時所進行的消毒;終末消毒是當傳染源痊癒、死亡或離開後所作的一次性徹底消毒,從而完全清除傳染源所播散、留下的病原微生物。只有對外界抵抗力較強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才需要進行終末消毒,如霍亂、鼠疫、傷寒、病毒性肝炎、結核、炭疽、白喉等。對外界抵抗力較弱的疾病如水痘、流感、麻疹等一般不需要進行終末消毒。
(4)針對易感者的措施
①免疫預防:傳染病的免疫預防包括主動免疫和被動免疫。其中計劃免疫是預防傳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此外,當傳染病流行時,被動免疫可以為易感者提供及時的保護抗體,如注射胎盤球蛋白和丙種球蛋白預防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甲型肝炎等,但因為血液製品的安全性尚存在隱患,除非必要,目前已不主張使用。高危人群應急接種可以通過提高群體免疫力來及時制止傳染病大面積流行,如麻疹疫苗在感染麻疹三天後或潛伏期早期接種均可控制發病。
②葯物預防:葯物預防也可以作為一種應急措施來預防傳染病的傳播。但葯物預防作用時間短、效果不鞏固,易產生耐葯性,因此其應用具有較大的局限性。
③個人防護:接觸傳染病的醫務人員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配置和使用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有可能暴露於傳染病生物傳播媒介的個人需穿戴防護用品如口罩、手套、護腿、鞋套等。瘧疾流行區可使用個人防護蚊帳。安全的性生活應使用安全套。
(5)傳染病暴發、流行的緊急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需立即組織力量防治,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後,可採取下列緊急措施:①限制或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②停工、停業、停課;③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④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在採用緊急措施防止傳染病傳播的同時,政府衛生部門、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學、傳染病學和微生物學專家、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防疫檢疫人員、各級醫院的臨床醫務人員和社會各相關部門應立即組織開展傳染病暴發調查,並實施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包括隔離傳染源,治療病人尤其是搶救危重病人,檢驗和分離病原體,採取措施消除在暴發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傳播途徑和危險因素,如封閉可疑水源,飲水消毒,禁食可疑食物,捕殺動物傳染源和應急接種等。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的第四章 社會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⑹ 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的第四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動物疫病的監測、分析,及時發現、控制和撲滅已出現的動物疫病或者疫情。
省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布的動物疫情狀況和本省動物疫病防治及發生狀況制定動物疫病控制、撲滅計劃,並對重大動物疫病制定應急控制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動物疫病或者疑似動物疫病發生時,應當立即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檢查、診斷;確定發生疫病時,應當迅速採取控制、撲滅措施,並及時逐級上報。 發生國家規定的一類動物疫病和重大動物疫病時,縣級以上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及受威脅區,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點、疫區實行封鎖,並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單位。
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封鎖令應當包括封鎖的范圍、對象和採取的措施等內容。 對封鎖的疫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點出入口設立明顯標志,配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葯品,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點的人員、運輸工具及其它物品採取消毒和其它限制性措施;
(二)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及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和病死動物流出疫點,禁止非疫點的動物進入疫點;
(三)對染疫、疑似染疫及易感染的同群動物進行撲殺;
(四)在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的監督指導下,對疫點內撲殺的動物和病死動物進行銷毀,對動物排泄物、墊料、受污染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動物運載工具、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對封鎖的疫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進行隔離檢查,經確診為染疫或者染疫病死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檢疫和緊急免疫接種;
(三)對飼養的易感染動物進行圈養或者指定地點放養,對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用;
(四)禁止與疫病有關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出、交易;
(五)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要道設立防疫消毒站,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人員、運輸工具及其他物品進行消毒。 動物、動物產品在運輸、加工、出售過程中發現染疫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染疫動物、動物產品予以隔離;
(二)查明疫病種類和病源地;
(三)查明染疫動物、動物產品的流出情況,並通知運輸沿途和加工、出售場所以及其它可能染疫的區域、站點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查或者其它緊急處理;
(四)迅速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並由出現疫病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疫病的不同種類採取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相應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違法利用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未經依法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動物防疫工作中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其工作人員和派駐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兼職或者接受與工作有關的任何饋贈。
派駐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定期輪換。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診療儀器、設施等條件,經縣級以上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審核驗收合格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後方可從業。從業過程中,應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並履行相關的防疫義務。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以及動物飼養、經營活動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⑺ 求《傳染病防治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 第三章 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醫療救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葯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國際合作。 第九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第十條 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對在校學生以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人員進行預防醫學教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 第十一條 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⑻ 傳染病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傳染病法律法規有哪些傳染病必須要隔離。
傳染病的話,不能從事各種食品行業。
⑼ 傳染病問題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明確規定甲類傳染病專指鼠疫、霍亂,當時並沒有發現禽流感和非典,也許修訂以後會加上吧。
乙類傳染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89年2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2月2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四章 控 制
第五章 監 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丙類傳染病是指: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
第四條 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任務,並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同防治傳染病有關的食品、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國境衛生檢疫,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並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八條 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返 回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蟲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動物的危害。
第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轄區、縣設立傳染病醫院或者指定醫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傳染病病房。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
第十四條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 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六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嚴密消毒後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 當地政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被乙類、丙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
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未經當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檢疫,禁止出售或者運輸。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十九條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辦的大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條 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返 回
第三章 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發現甲類、乙類和監測區域內的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報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有關主管人員和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疫情,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疫情。
返 回
第四章 控 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對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三)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
(四)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傳染病病人及其親屬和有關單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組織應當配合實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六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集各級各類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條 患鼠疫、霍亂和炭疽死亡的,必須將屍體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屍體消毒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必要時可以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民族自治地方執行前兩款的規定,必要時可以作出變通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醫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供應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葯品和器械。生物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及時供應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生物製品。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葯品、生物製品和器械應當有適量的儲備。
第三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必須優先運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處理疫情的人員、防治葯品、生物製品和器械。
第三十一條 以控制傳染病傳播為目的的交通衛生檢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返 回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本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行使前款所列職權。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以及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內設立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td>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的傳染病有幾類多少種呢
乙類傳染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89年2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2月2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四章 控 制
第五章 監 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丙類傳染病是指: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
第四條 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任務,並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同防治傳染病有關的食品、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國境衛生檢疫,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並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八條 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返 回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蟲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動物的危害。
第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轄區、縣設立傳染病醫院或者指定醫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傳染病病房。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
第十四條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 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六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嚴密消毒後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 當地政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被乙類、丙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
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未經當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檢疫,禁止出售或者運輸。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十九條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辦的大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條 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返 回
第三章 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發現甲類、乙類和監測區域內的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報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有關主管人員和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疫情,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疫情。
返 回
第四章 控 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對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三)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
(四)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傳染病病人及其親屬和有關單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組織應當配合實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六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集各級各類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條 患鼠疫、霍亂和炭疽死亡的,必須將屍體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屍體消毒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必要時可以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民族自治地方執行前兩款的規定,必要時可以作出變通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醫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供應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葯品和器械。生物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及時供應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生物製品。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葯品、生物製品和器械應當有適量的儲備。
第三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必須優先運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處理疫情的人員、防治葯品、生物製品和器械。
第三十一條 以控制傳染病傳播為目的的交通衛生檢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返 回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本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行使前款所列職權。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以及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內設立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