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警情
1. 在傳染病爆發的事件中,你發現了哪些規律和特點
一般都是因為人們不愛護動物,亂吃野味造成的。特別愛感染幼兒和老人,這些抵抗力差的人們!!!
2. 傳染病有哪些危害
***急功近利的報復***
外國人視輸液為小手術,澳大利亞人看病基本沒有輸液的。
而我國醫院出於經濟利益考慮,不開輸液的醫生無法在醫院立足。這篇文章詳盡說明了危害所在。
來自中央電視新聞,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請速轉
2012-04-23 13:53
輸液的危害=自殺
據中國安全注射聯盟統計,我國每年因不安全注射導致死亡的人數在39萬以上。當前有的村衛生所或醫院為了騙錢,「凡病皆吊瓶」的現象非常嚴重。哪怕是牙痛、傷風感冒等小病,也要掛「吊瓶」。專家調查發現,95%以上的人不知道濫用輸液及不安全注射的危害。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70%以上的輸液為不必要的輸液。觸目驚心的濫用輸液已給人類帶來重大災難。我國已成了重災區。
國內外醫學專家呼籲:「醫生在選擇用葯時,要遵循可以口服的不注射,可肌肉注射不靜脈注射的原則」。如醫生違背這一原則,濫用輸液,會給病人造成不良後果,甚至危及生命。這是因為強行將葯物和水往血液中灌輸,要比口服葯有更大的風險。臨床發現「吊瓶」中加入的葯物越多,其毒副作用就越大,而且微粒劇增。「吊瓶」中如合用七種葯物,其毒副作用就會增加50%以上。有些葯物配合不當,進入血管可發生化學反應性沉澱。例如氨苄青黴素與去甲腎上腺素聯用,可呈現棕色沉澱。有的醫生常大量為病人輸注維生素C。其實連續大量輸注維生素C,可使病人出現中毒反應。濫打「吊瓶」的輸液反應也很嚴重。某科研單位統計:6個醫療單位,一年之中就有326例輸液反應,其中死亡7例。輸液反應輕者頭痛、低燒、葯疹、心慌,重者高燒、寒顫、關節酸痛、煩躁、抽搐、休克甚至死亡,濫打「吊瓶」還可造成人體水、電解質平衡紊亂。
任何質量好的注射劑都達不到理想的「零微粒」標准。北京某醫院在對「吊瓶」檢查中發現,在1毫升20%甘露醇葯液中,可查出粒徑4~30微米的微粒598個。在1毫升50%葡萄糖加入青黴素的葯液中可檢出粒徑2~16微米的微粒542個。一毫升葯液中含有這么多微粒,那500毫升葯液中就會有20萬個微粒。由於人體最小的毛細血管的直徑只有4~7微米,如果經常打「吊瓶」,葯液中超過4微米的微粒就會蓄積在心、肺、肝、腎、肌肉、皮膚等毛細血管中,長此下去,就會直接造成微血管血栓、出血及靜脈壓增高、肺動脈高壓、肺纖維化並致癌。微粒堵積還會引起局部供血不足、組織缺血、缺氧、水腫和炎症、過敏等。隨輸液進入人體中的大量微粒被巨噬細胞吞噬後,可使巨噬細胞增大,形成肉芽腫。有一學者對一個一生輸過 40升 「吊瓶」的屍體進行解剖,發現該屍體僅肺部就有500多個肉芽腫及大量微血管塞堵。由於輸液對血管也是一種刺激,長期輸液常會導致靜脈發炎,出現紅腫疼痛、局部體溫升高,甚至硬化等。
靜脈輸液和口服葯物的最終效果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病人胃腸功能正常,是萬萬不可濫用靜脈輸液的。濫用靜脈輸液一則多花錢,二則可使你的身體受到傷害,嚴重的甚至斷送性命。那麼,什麼情況才能靜脈輸液給葯呢?專家認為只有3種情況:吞咽困難;嚴重吸收障礙(如嘔吐、嚴重腹瀉等);病情危重,發展迅速,葯物在組織中宜達到高濃度才能緊急處理的情況。許多年來醫學界一直延用老一輩專家提出的「能口服就不肌注,能肌注就不靜滴」的用葯原則,雖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葯品不再短缺,人們為了追求高效率、快節奏的生活,強調一步到位,動輒就進行輸液治療,已經帶來了許多嚴重的不良後果,以至於國外同行把我們社區診所的醫生稱之為「水大夫」!
輸液治療盡管作用強、見效快,但它的危害和不良反應也很突出,不當的輸液治療將對患者的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危害:
(一)據統計用電鏡觀察每瓶輸入人體的液體里有大約30萬個直徑在10--30毫微米玻璃碎屑及橡膠微粒,而人體毛細血管直徑只有10毫微米,所以這些看不見的微粒將沉積在肺臟導致肺功能下降,現代人肺功能下降、肺活量降低與此不無關系!
(二)輸液過多過快將引起急性心衰,長期輸液將加重心臟和腎臟負擔,對健康帶來嚴重不良影響.
(三)輸液過多往往伴隨著抗生素的大量濫用,導致人體菌群失調,
抗病能力下降,免疫力降低以及細菌抗葯性的增加.這些都將對我們的身體產生嚴重的惡果!
(四)如果消毒不嚴、操作不規范,因液體污染引起過敏反應、輸液反應等,為此每年全國都有不少人付出生命!
對策:
輸液打吊瓶,因其見效快、療程短而深受青睞,但是現在,很多人無論什麼病,也不管病情如何,紛紛要求輸液。特別是換季之時,感冒發燒的患者大幅增加,各大醫院輸液室人滿為患,而實際上,大部分患者是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發燒,其實根本用不著輸液,吃些葯,多休息休息就會好。輸液本是為了治病,但是不根據病情就頻繁地掛上吊瓶,不但可能對病情不利,反而可能對身體造成更多損害。與口服葯物相比,輸液的過敏反應幾率更高,更易產生耐葯性。無論小感冒還是其他什麼病,人們總以為輸液打吊瓶最保險又省事,但卻有可能成為一種「輸液病」。據北大第一醫院血液內科的許醫生介紹,「輸液病」就是有些人得了一些感冒等小的疾病時,喜歡採用輸液的方式治療,導致以後再得同樣的病如果不輸液就不太容易治癒。因為輸液的相對葯量更大一些,而且不經過胃腸道吸收直接進入血液,效果可能更明顯。但是一般人得了感冒等病去醫院輸液,一天一般只輸一次,這樣就會造成本來應一天分三次或四次輸入的葯量一次性輸入了體內,輸完後血葯濃度要達到一個高峰,但過一段時間濃度就會降低,這樣就造成血葯濃度不穩定,以後就可能誘發細菌產生耐葯性。還有就是過敏反應。相對而言,口服葯要經過腸道吸收,將身體不需要的或對身體有害的物質過濾掉,之後才進入肝臟代謝,經過這樣一個過程之後就會降低血葯濃度,進而降低過敏反應發生的幾率。而輸液時葯物直接進入血液,發生過敏反應的幾率相對就大,而且快,甚至有些過敏反應是致命的。輸液葯品微粒過大,長期積累,易造成肺部堵塞,影響肺臟功能。相對於口服葯而言,頻繁地輸液可能還會對身體的一些器官造成影響。任何液體葯品在生產過程中都會產生或多或少的不溶性微粒,國家在這方面也有相應的標准。
據北京婦產醫院婦幼保健院副院長丁輝介紹,國家《葯典》中規定的液體葯品中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徑不能超過10毫微米。但是有調查卻發現,市場上銷售的很多輸液葯品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徑都超過了這一規定,有的甚至達到50毫微米以上。
人體最窄處的毛細血管是不超過10毫微米的,因此一旦輸液葯品微粒過大,就會在血管內造成堵塞。武警總醫院病理科主任紀小龍指出,葯品進入血液後,全身所有的靜脈血都要迴流到一個屏障器官,即肺臟,它能起到過濾器的作用,所以只要是直徑大於毛細血管最窄處的顆粒都會被肺過濾出來,只能停留在肺里。這些顆粒無法通過代謝排出體外,這樣就會造成肺部堵塞,肺部血管本來都是通暢的,這些顆粒積聚在肺部就使得氧氣交換不夠,人體呼吸困難。顆粒堵在血管里無法被清除出去,這時身體自動地採取第二個處理辦法,就是將這些顆粒包起來,形成一個更大的團塊。輸液時如果經常輸不合格的葯品,肺里就會積聚很多這樣的團塊。
丁輝認為,我們平時輸的液體一般是每瓶250毫升或500毫升,如果按每瓶500毫升計算的話,只要我們所輸的葯品達到80瓶,就會在我們的體內留下5000多個那樣的團塊,致使肺形成纖維化,呼吸能力就會下降,同時可能影響全身的氧的供應。定期輸液預防心腦血管病效果值得懷疑現在,一些中老年人定期到醫院輸點活血化淤、擴張血管的葯物,以預防血栓、冠心病或栓塞發生。但是這樣做有多大的作用呢?
北醫一院心內科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大夫認為,這樣做沒有科學依據,雖然靜脈輸液會比口服葯起效快,但停止輸液後沒有口服葯維持的時間長。而且心腦血管病的致病因素很多,特別是和人的生活飲食習慣關系很密切,單純地依靠輸液並不能解決多大的問題。
建議:盡量避免用葯,能口服的就不打針,能打針的就不輸液。能吃保健品的就不要吃葯。
因液體污染引起過敏反應、輸液反應等,為此每年,全國都有不少人付出生命為代價,這是個天文數字!
看完請別收藏,一定轉帖,可能舉手之勞可能幫人重拾健康甚至生命,請大家高抬貴手,轉到各個社區、論壇、博客及QQ群。公德無量。
在此先謝了。
3. 常見的傳染病症狀及傳播途徑和預防
您好,一般的有可通過呼吸道,消化道,血液,性接觸傳播。每個傳染病它傳染的途徑和方式都不一樣,有些有多種傳染方式,有些比較單一。傳染病主要由呼吸道,消化道,血液,性接觸傳播。大腿腐爛如果一般感染,也沒關系,抗炎消毒即可。嚴重請就醫!
4. 傳染病的危害與影響
***急功近利的報復***
外國人視輸液為小手術,澳大利亞人看病基本沒有輸液的。
而我國醫院出於經濟利益考慮,不開輸液的醫生無法在醫院立足。這篇文章詳盡說明了危害所在。
來自中央電視新聞,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請速轉
2012-04-23 13:53
輸液的危害=自殺
據中國安全注射聯盟統計,我國每年因不安全注射導致死亡的人數在39萬以上。當前有的村衛生所或醫院為了騙錢,「凡病皆吊瓶」的現象非常嚴重。哪怕是牙痛、傷風感冒等小病,也要掛「吊瓶」。專家調查發現,95%以上的人不知道濫用輸液及不安全注射的危害。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70%以上的輸液為不必要的輸液。觸目驚心的濫用輸液已給人類帶來重大災難。我國已成了重災區。
國內外醫學專家呼籲:「醫生在選擇用葯時,要遵循可以口服的不注射,可肌肉注射不靜脈注射的原則」。如醫生違背這一原則,濫用輸液,會給病人造成不良後果,甚至危及生命。這是因為強行將葯物和水往血液中灌輸,要比口服葯有更大的風險。臨床發現「吊瓶」中加入的葯物越多,其毒副作用就越大,而且微粒劇增。「吊瓶」中如合用七種葯物,其毒副作用就會增加50%以上。有些葯物配合不當,進入血管可發生化學反應性沉澱。例如氨苄青黴素與去甲腎上腺素聯用,可呈現棕色沉澱。有的醫生常大量為病人輸注維生素C。其實連續大量輸注維生素C,可使病人出現中毒反應。濫打「吊瓶」的輸液反應也很嚴重。某科研單位統計:6個醫療單位,一年之中就有326例輸液反應,其中死亡7例。輸液反應輕者頭痛、低燒、葯疹、心慌,重者高燒、寒顫、關節酸痛、煩躁、抽搐、休克甚至死亡,濫打「吊瓶」還可造成人體水、電解質平衡紊亂。
任何質量好的注射劑都達不到理想的「零微粒」標准。北京某醫院在對「吊瓶」檢查中發現,在1毫升20%甘露醇葯液中,可查出粒徑4~30微米的微粒598個。在1毫升50%葡萄糖加入青黴素的葯液中可檢出粒徑2~16微米的微粒542個。一毫升葯液中含有這么多微粒,那500毫升葯液中就會有20萬個微粒。由於人體最小的毛細血管的直徑只有4~7微米,如果經常打「吊瓶」,葯液中超過4微米的微粒就會蓄積在心、肺、肝、腎、肌肉、皮膚等毛細血管中,長此下去,就會直接造成微血管血栓、出血及靜脈壓增高、肺動脈高壓、肺纖維化並致癌。微粒堵積還會引起局部供血不足、組織缺血、缺氧、水腫和炎症、過敏等。隨輸液進入人體中的大量微粒被巨噬細胞吞噬後,可使巨噬細胞增大,形成肉芽腫。有一學者對一個一生輸過 40升 「吊瓶」的屍體進行解剖,發現該屍體僅肺部就有500多個肉芽腫及大量微血管塞堵。由於輸液對血管也是一種刺激,長期輸液常會導致靜脈發炎,出現紅腫疼痛、局部體溫升高,甚至硬化等。
靜脈輸液和口服葯物的最終效果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病人胃腸功能正常,是萬萬不可濫用靜脈輸液的。濫用靜脈輸液一則多花錢,二則可使你的身體受到傷害,嚴重的甚至斷送性命。那麼,什麼情況才能靜脈輸液給葯呢?專家認為只有3種情況:吞咽困難;嚴重吸收障礙(如嘔吐、嚴重腹瀉等);病情危重,發展迅速,葯物在組織中宜達到高濃度才能緊急處理的情況。許多年來醫學界一直延用老一輩專家提出的「能口服就不肌注,能肌注就不靜滴」的用葯原則,雖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葯品不再短缺,人們為了追求高效率、快節奏的生活,強調一步到位,動輒就進行輸液治療,已經帶來了許多嚴重的不良後果,以至於國外同行把我們社區診所的醫生稱之為「水大夫」!
輸液治療盡管作用強、見效快,但它的危害和不良反應也很突出,不當的輸液治療將對患者的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危害:
(一)據統計用電鏡觀察每瓶輸入人體的液體里有大約30萬個直徑在10--30毫微米玻璃碎屑及橡膠微粒,而人體毛細血管直徑只有10毫微米,所以這些看不見的微粒將沉積在肺臟導致肺功能下降,現代人肺功能下降、肺活量降低與此不無關系!
(二)輸液過多過快將引起急性心衰,長期輸液將加重心臟和腎臟負擔,對健康帶來嚴重不良影響.
(三)輸液過多往往伴隨著抗生素的大量濫用,導致人體菌群失調,
抗病能力下降,免疫力降低以及細菌抗葯性的增加.這些都將對我們的身體產生嚴重的惡果!
(四)如果消毒不嚴、操作不規范,因液體污染引起過敏反應、輸液反應等,為此每年全國都有不少人付出生命!
對策:
輸液打吊瓶,因其見效快、療程短而深受青睞,但是現在,很多人無論什麼病,也不管病情如何,紛紛要求輸液。特別是換季之時,感冒發燒的患者大幅增加,各大醫院輸液室人滿為患,而實際上,大部分患者是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發燒,其實根本用不著輸液,吃些葯,多休息休息就會好。輸液本是為了治病,但是不根據病情就頻繁地掛上吊瓶,不但可能對病情不利,反而可能對身體造成更多損害。與口服葯物相比,輸液的過敏反應幾率更高,更易產生耐葯性。無論小感冒還是其他什麼病,人們總以為輸液打吊瓶最保險又省事,但卻有可能成為一種「輸液病」。據北大第一醫院血液內科的許醫生介紹,「輸液病」就是有些人得了一些感冒等小的疾病時,喜歡採用輸液的方式治療,導致以後再得同樣的病如果不輸液就不太容易治癒。因為輸液的相對葯量更大一些,而且不經過胃腸道吸收直接進入血液,效果可能更明顯。但是一般人得了感冒等病去醫院輸液,一天一般只輸一次,這樣就會造成本來應一天分三次或四次輸入的葯量一次性輸入了體內,輸完後血葯濃度要達到一個高峰,但過一段時間濃度就會降低,這樣就造成血葯濃度不穩定,以後就可能誘發細菌產生耐葯性。還有就是過敏反應。相對而言,口服葯要經過腸道吸收,將身體不需要的或對身體有害的物質過濾掉,之後才進入肝臟代謝,經過這樣一個過程之後就會降低血葯濃度,進而降低過敏反應發生的幾率。而輸液時葯物直接進入血液,發生過敏反應的幾率相對就大,而且快,甚至有些過敏反應是致命的。輸液葯品微粒過大,長期積累,易造成肺部堵塞,影響肺臟功能。相對於口服葯而言,頻繁地輸液可能還會對身體的一些器官造成影響。任何液體葯品在生產過程中都會產生或多或少的不溶性微粒,國家在這方面也有相應的標准。
據北京婦產醫院婦幼保健院副院長丁輝介紹,國家《葯典》中規定的液體葯品中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徑不能超過10毫微米。但是有調查卻發現,市場上銷售的很多輸液葯品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徑都超過了這一規定,有的甚至達到50毫微米以上。
人體最窄處的毛細血管是不超過10毫微米的,因此一旦輸液葯品微粒過大,就會在血管內造成堵塞。武警總醫院病理科主任紀小龍指出,葯品進入血液後,全身所有的靜脈血都要迴流到一個屏障器官,即肺臟,它能起到過濾器的作用,所以只要是直徑大於毛細血管最窄處的顆粒都會被肺過濾出來,只能停留在肺里。這些顆粒無法通過代謝排出體外,這樣就會造成肺部堵塞,肺部血管本來都是通暢的,這些顆粒積聚在肺部就使得氧氣交換不夠,人體呼吸困難。顆粒堵在血管里無法被清除出去,這時身體自動地採取第二個處理辦法,就是將這些顆粒包起來,形成一個更大的團塊。輸液時如果經常輸不合格的葯品,肺里就會積聚很多這樣的團塊。
丁輝認為,我們平時輸的液體一般是每瓶250毫升或500毫升,如果按每瓶500毫升計算的話,只要我們所輸的葯品達到80瓶,就會在我們的體內留下5000多個那樣的團塊,致使肺形成纖維化,呼吸能力就會下降,同時可能影響全身的氧的供應。定期輸液預防心腦血管病效果值得懷疑現在,一些中老年人定期到醫院輸點活血化淤、擴張血管的葯物,以預防血栓、冠心病或栓塞發生。但是這樣做有多大的作用呢?
北醫一院心內科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大夫認為,這樣做沒有科學依據,雖然靜脈輸液會比口服葯起效快,但停止輸液後沒有口服葯維持的時間長。而且心腦血管病的致病因素很多,特別是和人的生活飲食習慣關系很密切,單純地依靠輸液並不能解決多大的問題。
建議:盡量避免用葯,能口服的就不打針,能打針的就不輸液。能吃保健品的就不要吃葯。
因液體污染引起過敏反應、輸液反應等,為此每年,全國都有不少人付出生命為代價,這是個天文數字!
看完請別收藏,一定轉帖,可能舉手之勞可能幫人重拾健康甚至生命,請大家高抬貴手,轉到各個社區、論壇、博客及QQ群。公德無量。
在此先謝了。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裡面說的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什麼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的情況。
6. 警察在工作崗位被傳染傳染病有什麼待遇
醫護人員及人民警察在醫療活動或執行公務時感染艾滋病將被納入職業性傳染病回范圍,可享受工傷保險答等待遇。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四部門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通知,艾滋病、白斑、爆震聾等職業性疾病進入調整後的職業病范疇之中。愛衛生活早檢測早發現早治療
7. 如何啟動傳染病突發疫情應急預案
衛生部令第37號,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准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咨詢和監督;設置專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路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資料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路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路系統,並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礎衛生資源資料庫和管理應用軟體,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採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路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志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必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後,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條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於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通過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進行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應於2小時內通過網路進行直報。
第十九條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要同時進行網路直報,直報的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後進入國家資料庫。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採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真實性,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的其它事項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
第二十一條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采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范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采樣與處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誌、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路系統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布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范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范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台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間患有傳染病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間患有傳染病的可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專》第六十五條明屬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